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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昵称为: 旺达律师 在 2008-10-24 10:49:11 的留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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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昵称为: 土地承包 在 2008-10-24 10:42:43 的留言:
我全家人的户口都已签出了原住土,现在村委要收回我家原来所承包的土地,请村委的做法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2 昵称为: 旺达律师 在 2008-10-15 14:19:53 的留言: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肇事服务员应负刑事责任,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轻伤也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民事赔偿部分,你可以要求KTV与肇事服务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感谢你对旺达所的信赖和支持!  
2 昵称为: 请求帮助 在 2008-10-7 21:22:23 的留言:
前段时间我在一家KTV唱歌,期间与服务员发生纠纷,服务员将我打伤,经鉴定为轻伤,现在已找不到那个打我的服务员,请问我给怎么办???
急需帮助!!!  
2 昵称为: 旺达律师 在 2008-10-7 21:18:53 的留言:
请联系QQ524218949。
感谢你对旺达律师事务所的信赖和支持!  
2 昵称为: QQ回收站 在 2008-9-18 18:21:24 的留言:  +   ''
请给我挂QQ我想请律师  
2 昵称为: 谢明卫律师 在 2008-7-11 18:50:44 的留言:
用了一个“愤”字可以看出你对此事是非常不满的。你说的对,政府这样做确实有点霸道了。暂且不说你亲戚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真的该注销,但政府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未通知他参与,违反了公正、公开的原则,非法剥夺了他的知情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程序是严重违法的,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依法是应当撤销的。你的亲戚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市政府的决定。  
2 昵称为:在 2008-7-10 22:35:17 的留言:
我的一位亲戚,家是农村的,他建了房子已经住了二十余年,也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因为同村的其他的人提出异议,市政府下了一个决定书把他的土地使用证给注销了,整个过程他都不知道,政府连个说话的机会也没有给。请问,政府这样做是不是太霸道了,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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